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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各市、县要求省安排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由地级以上市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初审,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出具地方政府出资证明,报省水利厅审查后,按省基建投资管理程序报批。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和安排中央及省级资金。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项目类别分别由省和地方承担,在省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各级政府在安排建设计划和资金时,应合理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费用。
  七、有关单位和部门具有的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涉密的,要向社会公开。
  八、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的申报、升级、年审,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予安排计划,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十、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和承担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采取抽签、摇珠等博彩方式选择中标单位。
  十一、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而参与渡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渡汛方案,确保安全渡汛。
  十二、各级计划(稽察)、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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