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0]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作用和受益范围划分为省属项目和地方项目,分别由省水利厅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或明确责任主体)、任命法人代表。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并推荐法人代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法人须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的质量、进度及资金管理负总责。
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项目和需上报国家审批的大型项目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现有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改造,以及工程任务、标准或规模不变的重建工程原则上可简化程序,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计划部门审批。为增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投资效益,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三、凡需上报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水利项目,由省计委组织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上报国家计委核定;省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水利厅组织审查(大型项目及一、二级堤防须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
四、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初审,报送流域机构审核后,由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省级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年度计划,纳入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由省水利厅提出计划安排草案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计委列入省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安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按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从2000年10月1日起,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省级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