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计划生育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建制。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1.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业务培训、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组织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及法规;编制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重大科研问题研究。
(四)制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六)编报省级计划生育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决算和省级自筹基本建设费的预、决算及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七)制定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