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的补充通知
(桂价格字[2000]385号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我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280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区农业排灌用电均执行销售电价表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二、全区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用电,均按销售电价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元执行。
三、各价区销售电价表中的第34行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35千伏生产用电”的丰、枯水期电价有误,需纠正。即第一价区丰水期电价由0.241元改为0.256元,枯水期电价由0.351元改为0.336元,二、三、四、五价区丰水期价格分别改为0.276元、0.281元、0.301元、0.326元,枯水期价格分别改为0.356元、0.361元、0.381元、0.406元。
四、各价区销售电价表中的“过渡电价3”和蔗糖生产用电不实行丰、枯水期电价,执行基准电价。
五、地、市以下的电网经营企业,凡直接向自治区主电网购电的,均执行趸售电价。
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由电网经营企业征收,在财务上单独列帐,原则上返还征收对象所在地财政按规定安排使用。
七、农村粮食加工用电,装机总容量不超过20千瓦的按农业生产用电计价,超过20千瓦的则按非、普工业用电计价。农村养鸡场、养猪场、大棚蔬菜等用电,应分不同类别用电分表计量和按对应电价计费。
八、执行新的电价表之后,按浮动比例计算峰谷分时电价、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基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丰、枯水期的峰谷分时电价的计算,以丰、枯水期的销售电价扣减列入部分及基本电价(指大工业用电)为基数,按浮动比例计算。列入部分及基本电价不浮动。“列入部分”是指列入销售电价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价区加价。执行时,以计算得的电价加上列入部分和基本电价(大工业用电),作为计费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