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关于加快汕头软件园建设的通知
(汕府[2000]176号 2000年10月31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汕头软件园建设,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头软件园服务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汕头软件园,该园设于汕头科技馆(汕头市海滨路12号),规划面积1.5万平方米。同时在汕头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内成立汕头软件园服务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评审和认定企业入园资格;组织落实对入园企业的各种优惠措施;协调园内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企业提供办证、劳动人事、政策咨询和申报国家、省级软件企业等服务。
二、入园企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是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从事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且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软件产品或技术。
(五)所从事的项目、产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市场前景好,不违反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六)有明确的研究开发生产计划、先进的研制开发设备、专职从业人员5人以上,并有完善的经营、财务、技术等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是熟悉其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是企业的专职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新办企业,可备齐有关资料直接向汕头软件园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汕头软件园服务办公室协助进行工商登记。
三、企业入园程序
(一)已办软件企业填写《汕头市入园软件企业申请书》,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软件产品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等证明文件;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
新筹办软件企业填写《汕头市入园软件企业申请书》,并按入园条件提供有关资料。
(二)由汕头软件园服务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核、批准后,对已办软件企业颁发《汕头软件园入园企业认定证书》。对新筹办软件企业先行进行工商登记,再颁发《汕头软件园入园企业认定证书》。
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