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自治区级国库办理区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负责对地州市政府(行署)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自治区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信贷计划的执行和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自治区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自治区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自治区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各地州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自治区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自治区运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州市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按规定组织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自治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协调地州市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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