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州市政府(行署)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负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自治区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自治区主席提交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区域经济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按规定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各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领导地州市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地州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自治区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承担审计署授权的审计事项;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管理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的审计机构。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范围;管理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保卫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审计厅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对各级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州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