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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0]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审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自治区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自治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审计机构。
  3.按规定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草拟地方性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区域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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