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国防科技
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的流通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不再直接领导和管理地方军工企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拟定地方性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的配套政策与法规。
(二)指导全省军工单位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结构、布局调整和重组工作;指导军工单位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
(三)督促检查全省军工单位落实国家下达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军转民和军品生产及科研指令性计划;负责做好本地区三线企事业单位调整、改造、搬迁的区域规划及组织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省军工单位国防计量、标准、科技情报、质量保证等技术基础工作,组织全省国防科技成果、专利的保护和推广;实施军工统计调查和行业统计调查;指导全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五)协助全省军工单位解决能源供应、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土地征购、环境保护等有关问题;负责全省军工单位军转民及与地方经济结合工作;组织利用军工技术优势,为地方经济服务。
(六)负责协调全省军工单位与地方部门的关系,指导、协调做好地区军工单位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军工单位稳定。
(七)负责全省军工企业有关军品的各项计划、项目的汇总、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战时动员线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