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三)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其中:社团登记管理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既是民政厅的职能处室,又是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研究拟订自治区民政工作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草拟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重要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以及民政系统表彰先进活动;负责机关督查督办工作;协调业务处室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公文运转、机要保密、翻译、宣传、信息、档案管理、安全保卫、来信来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社团登记管理处
  拟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委托代管的全国性社团及分支机构、全区性社团和跨地区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规范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地的社团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各类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区级单位所属或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安置处(自治区双拥办)
  负责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地方性抚恤优待和安置法规、办法;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慰问活动,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工作;管理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并审核报批全国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单位;编制退伍义务兵、专业主官(志愿兵)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的优抚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培养和开发使用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军事供应站的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