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0]1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报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主管自治区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1.自治区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
  2将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
  3自治区各类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根据国家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地、州、市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州、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负责自治区单位所属或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规范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类社团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