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自治区国际交流事务及与港、澳地区的交往事宜;组织(或参与组织)协调全区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负责联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争取国际援助。
(七)负责自治区与外国省、州、市(县)缔结友好关系工作,管理和指导友好城市交流及其他民间对外交流工作。
(八)负责国界的划界、勘界、联检的有关工作,以及日常边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边境管理和边境涉外建设;指导并参与边防会谈会晤;负责邻国情况调研以及与邻国交往、邻国涉外事务处理等工作。负责新疆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负责全区口岸的开放、建设、管理、协调等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区外国专家、留学生、实习生和“三资”企业中外籍人员的涉外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外智力引进和出国培训工作。
(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对外对侨宣传、文化交流和群众性外事。侨务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区各级外事侨务机构进行政策、业务指导;组织全区外事侨务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区外语翻译职称工作。
(十二)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际与国外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引进外资、侨资、技术、人才和开拓国外市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外事侨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指导和促进兴办侨属侨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十三)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和港澳同胞的友好联络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华侨回疆安置工作。
(十四)根据外交部委托,负责我国驻新疆周边邻国各使馆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配合纪检、监察和国家安全、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六)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设11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协助办领导处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起草和审核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文印、机要、保密、档案、信息、综合调研、督查信访、提案议案、民语翻译、史志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行政财务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外事侨务系统的联络和内宾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外事(侨务)政策法规;负责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