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5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7日
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制度
为了保证省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点工作的范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省长明确要求重点抓的工作;省委确定的重点工作涉及省政府落实的任务。
二、工作程序。凡列入省政府重点工作的任务,由省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分解,明确完成时限,确定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出工作要求。呈请省政府领导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执行。
三、实行领导责任制。凡列入的重点工作,由省政府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牵头单位、协办单位一把手具体负责。由牵头单位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负责召集协办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省政府督办检查室。
四、实行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或牵头单位,必须定期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属于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报告的内容要客观准确,并由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签批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牵头单位负责人对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协调的,牵头单位负责的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人协调,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协调不了的,提出意见,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确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以便决策。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顾大局,识整体,当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