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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桐乡等15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桐乡等15个县
(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浙价工[2000]401号 2000年10月11日)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桐乡等15个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编制工作,并通过国家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桐乡、嘉兴城郊、杭州城南、萧山、德清、诸暨、镇海、椒江、路桥、鹿城、龙湾、瓯海供电局和宁波、绍兴、金华用电管理所所辖的农村电网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自2000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按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0.53元/千瓦时执行。
  二、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其他用电到户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权限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三、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用户的各类电费仍由各县(市、区)农电总站结算。各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与农电总站仍按现行规定结算电费。
  四、县(市、区)内供电局(用电管理所)尚未接收、管理的小水电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仍按现行到户价格执行,待农网改造完成后再实行城乡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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