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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海洋与
渔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海洋水产厅更名为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是主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不再管理渔业生产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海洋与渔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全省海洋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海洋与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规划;组织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管理全省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承担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的统计工作。
  (三)依法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承办处理重大权益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监督管理全省海域和海岸带的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证,按规定实施海域和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承担组织海域勘界;参与审批海洋、海岛、海岸带和内陆渔业水域重大工程项目。
  (五)贯彻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内陆渔业作业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与内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督、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海洋与内陆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七)管理全省海监队伍,依法对省管辖海域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八)研究拟定全省渔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全省渔业无线电工作;查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全省渔港、渔业水域和渔船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渔业职务船员资格认定和发证,查处渔船事故;依法实施渔船检验和渔船用产品检验;按规定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处理涉外渔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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