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隆德县
隆湖扶贫经济开发区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0]236号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
隆德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我县隆湖扶贫经济开发区供暖收费标准的报告》(隆价发[2000]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供暖收费标准
1、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1.70元/㎡.月。
2、行政、事业单位用房按建筑面积2.30元/㎡.月。
3、企业、营业性用房按建筑面积2.70元/㎡.月。
二、供暖期为当月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供暖期间及时供暖,保证供暖质量,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三、供暖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积极扩大供暖规模,提高负荷率,降低费用水平,对不按规定时间供暖,擅自停暖及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等问题,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