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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引黄济津保水护水工作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
做好引黄济津保水护水工作的通告
(2000年11月1日)


  从2000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区将饮用黄河水,市区自来水厂直接从海河取水。为做好输水河道及北大港水库的保水护水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南运河(九宣闸至上改道闸,三元村闸以下)、子牙河(十一堡闸以下)、海河(二道闸以上)、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卫津河(南京路至陈塘庄铁路支线)、津河、马厂减河(九宣闸至尾闸)、马圈引河、北大港水库、独流减河十里横河、独流减河北深槽(十米河口至万家码头)、洪泥河为我市引黄输水河道、蓄水水库,上述河道两岸及水库周边15米范围内为引黄水源保护区。
  二、引黄保水护水工作实行区、县行政首长负责制。有保水护水任务的静海县、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大港区和市内六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输水河道、蓄水水库的保水护水工作。要逐级建立保水护水责任制度,切实抓好落实。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负责对区、县保水护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引黄期间沿输水河道两岸口门一律封堵,临时泵点一律拆除,固定泵站泵点一律封泵,未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封或启用。
  市区降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引黄输水河道排放,特殊情况须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四、直接从输水河道、水库取水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擅自取用水。
  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由市水利局按照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最大引水能力和引水时间(最低以24小时计)按计划供水水费标准的12倍,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取用海河水做为冷却水并回排海河的单位,必须在回排前监测水体水质主要指标,合格后方可排放。
  六、在引黄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污水;(二)新建排污口;
  (三)在堤防、水库围堤顶部、滩地或岸坡设立摊群市场,堆放、贮存工业废渣、建筑杂土、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碱)液、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有毒有害废液、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五)在水体中清洗车辆和容器;(六)使用炸药、毒品或电网捕杀鱼类;(七)放养畜禽或养殖鱼类家禽;(八)在水面洗涤衣物;(九)船只向水源河道及保护区倾废、排污或冲洗船舱;(十)餐厅和娱乐场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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