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95号 2000年11月3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统计局,正厅级建制。辽宁省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的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将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资料进行综合。
2.将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企业景气调查、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4.将工业产品定货统计和服务业价格统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省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普查、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制定全省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省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三)组织和实施全省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统一组织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和分析全省的基本统计资料。
(四)统一核定和管理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基本统计资料、统计公报和其他有关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省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代国家统计局管理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省企业调查队;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统一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管理省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