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合农村通讯设施改造,取消农村电话用户的区外月租费,加快实现城乡同价,开拓农村电信市场。
4、农村有线电视、跨地区的农机作业、农业科技推广、牲畜防疫、植物检疫收费应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从严查处。
5、对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机具租赁、排涝、牲畜诊疗等收费由地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合理定价的原则,加强对经营者定价的指导。
6、治理报刊征订中的乱摊派问题,农村的报刊征订,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定指标、下任务,搞层层摊派,也不得将报刊征订作为工作考核的内容。
7、农民办理贷款时,除国家规定的为保证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法定登记的收费外,一律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8、进一步推广和巩固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向农民发放收费监督卡,设立价格举报信箱,公布价格举报电话。
三、依法行政,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布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司法服务等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要严格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借助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住房建设、外出务工、入学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农民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禁止在农民用水、用电和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等环节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强制向农民推销保险;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及收费管理法规、政策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法认真查处严惩不贷,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四、全面加强农村价格管理,保持农村正常的价格秩序
各地要在加强农村和完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清理整顿收费的同时,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油、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抓好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认真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使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0年年底结束,在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