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
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0]第396号 2000年11月8日)
各地、市物价局、农业局:
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事关党中央、国务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是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业经济迅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遏制我省一些地方在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不同程度存在着乱收费和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根据《国家计委、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工作重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农村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水费、电费及邮电资费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排涝、牲畜防疫等的服务收费;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务和执收行政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通过清理,要坚决取缔不符合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制向农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保留的,要坚决取消。各地要及时公布取消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布由政府实行定价管理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
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和地方已经明令取消或暂缓执行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收,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取消各项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1、水利工程水费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
2、农村电价及通过电价收取的各种专项基金和收费,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项目收取,未经批准,擅自附加在电价上收取的所有收费一律取缔;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除省物价局批准的农网改造入户材料费每户最高不得高于200元外,不允许搭车收费;结合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进一步完善“三公开”(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电量),“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抄表、统一发票、统一考核)等农电管理制度,规范电费收取办法,为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