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农业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农业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不再承担出入境口岸植物检疫的职能。
2.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农垦局承担的全省农垦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村政策调研、综合协调职能。
3.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职能。
4.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实施规则,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建议;参与全省农村政策的研究;组织起草种植业、农垦等农业产业的法规、规章。
(三)研究提出深化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国家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