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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0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五、粮食的优质优价
  凡已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经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优质玉米、水稻,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购得进、销得出、高于保护价”的原则自行收购,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实行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
  六、定购粮、保护价粮的计价办法
  1、定购和保护价粮食水分、杂质、互混等增扣价、扣量均按以下办法执行。
  (1)水分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分指标(玉米:18.0%;水稻:15.5%;大豆:13.0%)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并核收粮款总额0.3%的整晒费;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低于安全水分的不再增价;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不计增扣价、扣量。
  (2)杂质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不计增扣价、扣量。
  (3)互混
  黄、白、糯玉米互混限度为5.0%,超过限度的降为杂玉米,扣价2.0%。
  粳稻中混有其它类稻谷限度为5.0%,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不扣价。
  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其他大豆中混有异色粒限度为5.0%,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不扣价;混有饲料豆限度为1.0%,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不扣价。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其他大豆互混超过20.0%的降为杂色大豆,扣价2.0%,同时还执行互混超过标准的扣价办法。
  (4)水稻中谷外糙米霉变粒每满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
  水稻中惊纹粒以10%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不扣价。
  (5)大豆沾泥粒以10%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不扣价。
  2、双试验允许差,根据国粮办联[1997]150号文件精神,确定为水稻惊纹粒不超过3%,谷外糙米和谷外糙米霉变粒均不超过0.3%;大豆沾泥粒不超过1.0%;玉米焦煳粒不超过0.3%;其他检验项目的双试验允许差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3、各项目增扣价、扣量计算办法。
  (1)水分、杂质发生扣量的,要分别按净重计算扣减数量。扣减数量保留到公斤,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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