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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适用等级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调整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适用等级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黑地税发[200]197号 2000年11月6日)
海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海政函(2000)53号《关于重新调整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适用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你市实际情况,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土地分等税额标准。原1988年上报省局批准的《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划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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