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
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
(2000年10月28日 杭房改[2000]9号)
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准确核定我市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制订了《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00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我市市区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一)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
承租成套公有住房(不论高层、多层;有电梯、无电梯)的建筑面积均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非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作、住房经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木、木、泥木结构房屋的换算系数为1∶1.1;砖混结构房屋为1∶1.2。
(二)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以政府优惠政策购买解困住房的建筑面积;
(三)以1500元/平方米以下优惠价购买的安居房建筑面积;
(四)按照城市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中,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
(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公有住房以货币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六)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私房(包括房改房),采取放弃产权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七)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合作建房的建筑面积;
(八)申请批地建房时,政府给予审批同意的建房面积;
(九)所在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款购建的住房,其单位出资额按购房价格折算的部分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