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由于个人或其他原因,主动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领导干部经考核被认定不胜任现职的,或通过一定的程序认定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责令其辞职。领导干部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应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提前退休制度。在严格执行退休制度的同时,实行和完善提前退休的办法。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年、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领导干部,如果个人要求提前退休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配套措施。认真研究干部能上能下的配套政策,努力拓宽干部下的渠道,妥善安置下的领导干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加快建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为下的干部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跟踪考察,对做出成绩、得到群众拥护的,可以重新提拔使用,真正使人才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
3.实现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发(1998)18号)以及《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办(2000)9号)的精神,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干部交流轮岗作出计划和安排,有目的、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行干部交流轮岗,使干部的培养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规范化。加大领导干部交流力度。
在2003年前,基本实现县级党政一把手以及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等重要岗位干部的避籍任职。在机构改革中,市、区、县级市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实行机关干部轮岗制度。党政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以上,或在同一处(科、股)工作10年以上的,一般应进行轮岗。积极探索一般干部轮岗的可行性和具体办法。
逐步健全干部交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坚持把干部交流轮岗与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引导干部向艰苦地区艰苦岗位交流轮岗。对自愿或组织安排交流到贫困、艰苦地区或岗位工作,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要及时提拔重用。严肃干部交流轮岗的纪律,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一律调出原单位降职安排,其待遇按新任职务执行。进一步完善干部交流的保障制度和配套措施,妥善解决干部交流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保证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