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
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0]46号 2000年11月7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全省人财流动机构调整、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黑人函字(2000)36号)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3号)和省政府《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第10号令)中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和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人才流动机构服务项目实行自愿委托的原则。
二、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人才流动机构对应届毕业生一年之内除收取保管档案或单纯存档费用外,免收一切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