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编制
1.按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及相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的机构编制进行交接。
2.应移交的职能与其他部门、机构合设在一起的,要将职能及相关机构、编制分开后再进行交接。
(二)人员
1.机关人员: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的人员必须是工资关系在册的在编公务员。
2.检测机构和人员培训机构人员:人事工资关系在册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三)财务经费
经贸委、劳动局按职能划转的行政人员的行政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含一次性专项经费),以1999年经费决算为准。1999年本单位经费决算人均行政经费高于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的,按本单位经费决算数上划;1999年本单位经费决算人均行政经费低于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的,按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上划。经市、县(市、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认定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划到省财政。随职能划转的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逐级上缴省财政预算外专户和省金库。
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经费比照行政经费办法上划。
(四)资产
交接的资产是指要划转的科(处)室、相关单位的所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应收款、库存材料等)和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在建工程、办公设备、微机、交通、通讯工具、检验检测设备和其他装备)。如划转单位使用的房屋为当地政府所有的,其产权应无偿划转。
三、交接办法
(一)机构编制交接
1、划转科(处)室及相关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准文件(政府和编制管理部门),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划转科(处)室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填写《划转职能科(处)室机构、编制情况表》、《检测、人员培训机构、编制情况表》。交接的表册必须有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经贸委、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的名章(或签字)。
(二)人员交接
1、凡各市、县(市、区)划转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其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案、领导职数批准文件和干部任免文件,由所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移交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