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
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73号 2000年10月23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厅、编委办、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事厅、省编办、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规定,省经贸委的质量管理职能,省劳动厅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经划转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前,先将市、县两级的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人员编制以及相关机构划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关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划到省。
2.移交范围为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与上述职能相对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
3.1998年7月16日以后调入上述单位的人员(国家指令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除外)不予承认;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组织经贸、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及有关部门依据政策妥善解决。
二、交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