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2-4个优质晚稻品种作为本地主推的优质晚稻品种,对形成规模连片种植,符合国家优质稻标准的品种,实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也可以另行确定本地连片种植规模较大的2-3个优质晚稻品种,但与所选择的省主推优质晚稻品种相加总数不超过6个。粮食购销企业应对优质稻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优质稻的收购价格在普通稻谷收购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加价幅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及其他经过批准,允许入市收购中晚稻的各类企业,可以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按购得进、销得出,以及谁定价谁负责盈亏的原则,自主制定优质稻收购价格。
(四)要切实做好与邻省接壤市、县(区)的价格衔接工作,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允许与外省接壤的市、县(区)以省定粮食收购价为基础适当浮动,按照不低于毗邻粮食主产省、不高于毗邻粮食主销省价格的原则,与邻省毗邻市、县(区)进行价格衔接,报省物价局、粮食局备案(应附邻省毗邻市、县(区)粮食收购价格文件,或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码单)。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顺价销售政策,促使市场粮价合理回升,农民增产增收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石和核心,是在粮食市场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保证农民种粮收入、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经批准可以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等企业,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
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改善供求关系,拉动市场粮价合理回升,以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财政和银行负担。要立即停止分散销售处理陈化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按照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测算确定粮食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低价亏本销售。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和顺价销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行为和低价亏本销售、冲击粮食市场的企业,要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