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
收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的批复
(陕财规[2000]004号 2000年10月30日)
省交通厅:
你厅上报的《关于收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的报告》收悉。根据《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你厅所属运输管理部门在对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核发牌证时收取牌证工本费。具体项目分别为:县以上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对营业汽车建立技术档案,对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核发客票,以及在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和运输代理的经营者核领道路货物运单时,收取工本费;地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核发维修合同以及竣工出厂合格证时,收取工本费;地(市)以上运输管理部门在对营运汽车核发线路牌,对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以及对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时,收取工本费;省级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培训的单位核发经营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