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光复路立交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物价[2000]163号 2000年11月6日)
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光复路立交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该停车场位于光复路繁华地段,人、车流量十分集中,一些车辆在停车场长时间停放的现象时有发生,经常造成交通堵塞,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为改善这一状况,在参照其它省市作法后,经研究,同意对光复路立交桥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计时收费。具体批复如下:
机动车从停放开始计时,2小时内(含2小时)为基础时间,超过基础时间的按每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增加看管费:
一、小型客车:每台次收费标准2元,超过规定时间每半小时增加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二、小型货车(1吨以上,2吨以下,不含2吨):每台次收费3元,超过规定按每半小时增加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三、中型客货车(2吨以上,5吨以下,不含5吨):每台次收费标准5元,超过规定时间按半小时增加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