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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9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有关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的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计委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职能。
  2.省经贸委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对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将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审核职能,逐步转为登记、备案及监督。
  2.凡能实行招标的出口商品配额均实行招标。
  3.将协调进出口商品价格、市场、客户(少数国家规定的特定商品除外)的职能,逐步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不再承担全省境外贸易企业投资的审批职能。
  5.不再承担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审核职能。
  6.不再承担全省乡镇企业出口商品基地专项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全省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
  (二)拟定并执行全省外经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适时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建议;负责全省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管理与发放,落实进出口配额招标政策;推进全省加工贸易的发展;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管理出口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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