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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
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新政发[2000]75号)


伊利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区的具体贯彻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
  (一)各地要坚决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发菜分布的地、州、县(市)要立即发布公告,取消已发放的发菜采集证,停止采集发菜。
  (二)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自治区工商局要做出部署,对所发营业执照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所发放的有关营业执照要分别注明禁止收购、加工和销售发菜字样。对集市贸易市场及其库房的发菜进行检查、清理和封存,并交县以上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二、坚决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对甘草、麻黄革的采挖实行采挖证管理,禁止无证采挖和违规采挖。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运输须凭准运证,该两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凡进人林区(发放林权证的区域)进行采挖,必须要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进人林区采挖的证明。
  凡申领在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内进行采挖的采集证,须征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核发采集证、准运证。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凭证采集活动的管理。严禁跨县、乡(镇)采挖。因采挖甘草和麻黄草造成植被破坏的要立即责令恢复,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采集证。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资源量调查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医药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本着可持续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下达本年度的采挖计划。采挖量和收购计划,不得超量发证,并发布采挖的技术要求。
  (三)凡有资源分布的地区要抓紧逐级制定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规划。自2001年元月起,凡未经批准保护和建设规划的地、州、县、市一律停发采集证。该地区作为禁挖区封育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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