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
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及时对辖区内的住所(含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住所)清查非法经营(含非法行医、接生等)活动,在执法权限内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对“三无”人员聚集地乱搭窝棚进行清拆。
六、房管部门(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的职责
督促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履行上述协助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应取消其房屋租赁资格(或房屋租赁代理资格)。对无房屋租赁资格(或房屋租赁代理资格)而从事房屋租赁(或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工商部门的职责
(一)在核准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个人投资者的计划生育证明等;
(二)对生产经营妇女儿童用品、食品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区(县级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村)的职责
(一)加强领导,做好各部门间组织协调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职责的落实,并纳入年度考核中。
(二)设立对非法行医、接生和施行节育手术的举报电话和奖励基金,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予以奖励。对为非法行医、接生等提供场地,或居住育龄妇女不报告的出租屋主扣罚当年股份分红。
(三)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新建小区,建立起由基层妇女干部、计生干部和基层妇幼保健员承担基层保健工作的制度、职责,防止形成保健网底的空白点。
(四)解决农村接生员转制成农村妇幼保健员的职能转换问题,给予其一定的待遇,原无接生员的村由妇女干部或计生干部承担妇幼保健员的职责,并将落实妇幼保健员工作列入到农村有关部门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中,以健全农村围产保健三级网。
(五)区(县级市)、街(镇)、村(居)委会定期以宣传栏、板报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居民进行生育健康等卫生和计生知识与政策法规的宣传。
(六)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
卫生部《关于加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保障区域内妇女儿童健康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及有关责任制内容之中,对凡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危害母婴健康的,将予以扣分,并由区(县级市)或市政府予以通报。导致孕产妇出现并发症需抢救的,应由街(镇)、居委(村)的上级行政部门作出其承担被抢救者无能力承受的抢救费用的具体执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