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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妇儿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确保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工作职责问题请示的通知

  1.对常住人口育龄妇女除定期查环查孕外,重点抓好育龄妇女完成生育计划后节育措施的落实,动员并督促已生育1个子女的育龄妇女产后42天至3个月内接受上环手术,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产后3天内接受结扎手术(有特殊情况的,由区、县级市计生局或街、镇计生办按省、市计生政策规定的时限执行)。对有手术禁忌症不宜施行结扎或上环手术又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妇,应作为重点对象做好其他节育措施的指导与跟踪管理。
  2.根据联合清查中发现的或出租屋主(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报告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入住情况和怀孕、生育情况,及时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生管理档案卡,并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宣传国家和省、市计生政策。
  3.根据查环查孕中发现的或出租屋主(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报告的育龄妇女的孕情,按照计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卫生部门相互配合,动员并敦促计划外怀孕者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4.定期将辖区内(含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情况及其怀孕、分娩情况反馈给辖区地段医院(卫生院)。
  (二)积极参与各部门联合清查出租屋行动和打击非法接生、施行节育手术等行动,按计生执法程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违法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四、卫生部门的职责
  (一)积极参与各部门联合清查出租屋行动和打击无证非法行医、接生等行动,按卫生执法程序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被抓获的违反刑法三百三十六条者做好医疗技术鉴定等工作。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凭身份证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孕妇或因急产等原因在医院分娩的产妇,要实行及时登记、报告制度。报告形式、程序、内容以及配合计生部门为孕产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按《广州市关于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和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执行。
  (三)对孕产妇出现并发症需要抢救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担被救者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具体执行意见,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予以保证。
  (四)凡不报告来院产检、分娩的无生育证明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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