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切实掌握出租屋暂住人员的底数和动态,为市政府提供准确数据。
二、外来人口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建立及组织实施含流动人口生育管理在内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制度,在综合管理制度中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须承担的责任:
1.对居住人员负有如下责任:
(1)宣传政府有关合法经营(包括无执业许可证不得行医、接生和施行节育手术等)的政策;
(2)凡发现有违反上述政策行为的必须立即向街(镇)有关部门、村(居)委会举报;
2.对居住人员中的育龄妇女负有如下责任:
(1)凡有育龄妇女入住的须向村(居)委会或街(镇)计生部门报告并派发市计生委和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广州市流动人口生育须知》;
(2)督促育龄妇女向村(居)委会或街(镇)计生部门报告其怀孕或生育情况;
(3)督促怀孕28周后的孕妇到合法医疗机构产检、住院分娩;
(4)不得把房屋出租给无生育证明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
(5)凡因不遵守上述四项职责造成以下后果的,须追究连带责任:
不报告育龄妇女的入住情况和怀孕生育情况,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或容留无生育证计划外怀孕育龄妇女的,由计生部门与当地行政管理机构按计生管理有关规定追究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的责任,予以处罚。
居住的育龄妇女怀孕28周后不到合法医疗机构产检和住院分娩而引起并发症需抢救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提出由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承担因被抢救者无能力承受的抢救费用的具体执行意见。
(二)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清理出租屋居住人员。
1.以村(居)委会、街(镇)为单位,组织公安、计生、卫生、城管、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居住人员的清查行动中,须包含对无执业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含非法行医、接生和施行节育手术等)行为的清查和对入住的育龄妇女的核查,对违反规定不报告非法经营活动和育龄妇女的入住情况及怀孕、生育情况的出租屋主(或房屋租赁代理机构)予以处罚。
2.区、县级市以街、镇为单位,市以区、县级市为单位组织不定期的工作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代表街(镇)或区、县级市的工作状况予以通报并纳入政绩考核。
三、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按“三为主”的原则,负责做好孕前型计生管理工作,其中还应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