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妇儿工委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
纲要》确保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工作职责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2000]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妇儿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确保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工作职责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九十年代中国
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确保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工作职责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实施《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下简称
《妇女纲要》)、《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纲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广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大力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出各部门工作职责,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
《妇女纲要》、《儿童纲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按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出的《转发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穗卫法(1999)6号)要求,与卫生部门联合打击医托和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为及时有力地打击危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非法行为,对违反《
刑法》第
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无执业资格非法接生的,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及时通知该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依法进行取缔,做好现场取证,并抓获违法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孕产妇生命造成伤害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