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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海原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海原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0]249号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海原县物价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海原县收取水资源费的请示》(海物价发[2000]13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有利于你县更好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经研究结合你县实际情况,现就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开采地下水:供工业用水每立方米收取水资源费0.05元;供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收取水资源费0.04元。
  二、提取地表水:供工业用水每立方米收取水资源费0.03元;供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收取水资源费0.02元。
  三、城市自来水公司工程水费成本中未计入水资源费的,暂免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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