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交通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9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交通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交通厅是主管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根据国务院规定,不再承担省内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除省重点和大中型及省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评估、评优等事项。
2.除省重大科技项目外,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评奖、推广事项。
3.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4.将超限车辆上非干线路运输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5.将跨越非干线普通公路修建构造物及在非干线普通公路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构造物、建筑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6.不再承担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的核准职能。
7.将非跨省、市经营交通物流企业年检的核准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8.将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甲、乙级交通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职能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对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组织调控;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负责全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管理和监督,实施路政管理;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布局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汽车出入境运输和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道路运输的管理;管理和调控道路运输市场,负责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车辆技术管理及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督,维护平等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