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总工会转发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0]260号、浙总工财字[2000]50号 2000年11月15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产业(厅、局)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国家税务局《
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向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全国统一标准(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