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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8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厅级建制。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省建设厅承担的燃气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4.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省农业厅承担的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6.原省机械工业厅、省冶金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轻工总会和省纺织总会等部门承担的质量监督职能。
  7.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8.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9.省粮食局承担的研究制定地方粮油质量标准、制定粮油检测制度和办法职能。
  10.原省贸易厅承担的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和标准管理及监督职能。
  11.原电力、邮电等部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宾馆、饭店与涉外旅游宾馆、饭店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发布。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资格的审批职能交给市政府。
  2.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3.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4.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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