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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后执行农村居民照明临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后执行农村
居民照明临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0]7号 2000年11月9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是扩大国内需求、启动农村市场、造福广大农民的重要措施。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省政府2000年2月23日第17次会议纪要精神,对农村电网改造中和改造完成后的农村居民照明电价测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电网改造竣工县(农网改造投资完成时间为竣工时间)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农电部、省地方水电局分别上报农村电网改造后农村居民照明电价测算表(附详细文字材料)。报表(含说明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对不按时报表及有意弄虚作假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缴非法所得外,视情节通报批评及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物价局根据各地的表报情况,经审核后批复农村居民照明综合电价。在批复综合电价之前,各地要在农村电网改造计划竣工后的下一个月抄表日起执行临时电价,其价格水平高于每千瓦时0.65元的执行0.65元,低于每千瓦时0.65元的按实际测算价格执行。
  二、本文件下发前,已经当地物价部门按台区竣工进度核准执行一县一价的未竣工县,继续执行原核定价格;未执行一县一价的未竣工县的竣工台区,自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改造后的居民照明用电临时电价。本文件下发后陆续竣工的台区临时电价按第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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