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预算中的比例。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不能低于上年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有缺口的市,年初预算增量财力和执行中超收财力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障;除另有文件规定外,预算外资金按不低于收入总额10%的比例划转,用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二)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和缴费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作用。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理顺部门职能,规范操作规程。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地税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征收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按月进行考核。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再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地税部门的征收经费,要根据征收任务的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拨”的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三)认真核实社会保险费的费源、费基,严格控制基金支出项目。严禁企业或个人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确保社会保险费稳定增长。对基本养老金计发项目和标准要进行认真清理,严格区分统筹内外项目。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严格按照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由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严禁各地自行调整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给付水平。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仍要坚持“三三”制的筹资原则。2001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不能低于当年资金需求总预计的1/3,凡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各市要有财力弥补措施,对个别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经审核后由财政予以保证。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999年末以前进入低保线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全额安排;资源枯竭破产矿山的集体企业职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安排,仍采取“省市共担,以省为主”的办法;各市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视各市财力情况确定具体的分担比例。
五、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强化预算外资金监督检查
改进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部门的综合财政预算,确保重点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教育、科技、农业法定支出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支出。
(一)加强征收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各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政策取得的所有预算外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杜绝任何部门、单位截留、挤占、挪用预算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