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商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8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30日
辽宁省商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贸易厅更名为辽宁省商业局,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商业局是主管商品流通行业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监督检查市场价格的职能,交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将生化药品的市场监督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组织实施生物制药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民用爆破器材的流通管理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再生资源的有关具体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省级商品展销会的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各类商品市场和零售商场建设的审批职能。
3.不再编制下达全省和分地区年度商品流转计划、主要商品收购调拨计划、以工代赈商品供应计划、外供侨供商品计划、商办工业中、长期和年度技改计划、商业基本建设、商品储存和运输计划。
4.不再组织汇总、编报主要副食品,主要日用工业品价格和商业基本建设、商品储存和运输统计报表。
5.不再组织评定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商品流通、餐饮服务和流通加工行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社会商品流通发展的政策;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与行政规章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拟定全省商品流通、餐饮服务、流通加工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流通业态,优化流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