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九运筹资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84号 2000年11月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有关九运会筹资业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省局粤地税发[1999]209号文已予以明确,为支持有关部门更好地筹措九运会所需资金,现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接受“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兴公司”)的委托,根据为九运会筹资的合同或协议,组织文艺演出、承办体育赛事、转让会徽和吉祥物专有权、从事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所取得的收入,其中“粤兴公司”所取得的收入部分,受托方可凭“粤兴公司”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税款所属日期)免征营业税;受托方所取得的收入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在上述期间内,为九运会捐赠资金而进行的义演、义展和义务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向“粤兴公司”捐赠的部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免征营业税;其余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中介机构、个人在上述期间内,为“粤兴公司”筹集资金提供中介服务并从“粤兴公司”所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