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方针政策,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及时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切实保护好风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严格控制建筑容量和各项设施建设,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项目规划、选址、建设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建设厅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项目规划、选址、建设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批准。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在2001年上前年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政府和城市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对历史优秀建筑进行登记建档,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擅自改建和拆除。在旧城改造中,要注意环境风貌的协调,保证城市风貌的延续。对省级历史优秀建筑要进行拆除改建必须报省政府批准;省建设厅和文化厅要加强监督,对保护不利的,要予以纠正。
五、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水平
城乡规划是实现城乡资源合理利用的关键,是国家管理城乡最重要的手段。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和重要地位和作用,市长、县长要把城乡规划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对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城市规划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各项收费政策,不得随意减免收费,更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树立城乡建设的质量和艺术观念,提高各级领导和专业人员的规划意识与自身的修养,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规划行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逐步实行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管量,改进工作手段,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要积极开展城乡规划理论和政策研究,不为提高城乡规划水平。
规划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深化完善城乡规划服务承诺制度,探索和推广城乡规划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加强对规划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统一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确保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造就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化、高效率的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