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城市规划分级管理,保证依法行政。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规划管理,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立项时,要征求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凡是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家项目要报建设部备案。对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规划的,省建设厅要予以纠正。严格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条件和附图实行分级审查,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严格实行城市详细规划审查制度,对地级以上城市用地规模15公顷以上、县级市和县城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项目,在本级政府审批之前,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核同意,未经审核擅自批准的,其批准文件无效。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应分级审查、核发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越权审查审批的主要责任人,有关部门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城乡规划要坚持民主、科学决策,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全过程都要扩大公众参与。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和专家的意见,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坚持专家评审制度,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让公众参与监督,使城乡规划真正成为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城乡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五)建立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认定制度和备案制度。各地拟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应向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整的内容、范围和理由进行说明,幅度原审批机关作出认定。未经认定,不得调整规划。经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需报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抓好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搞好历史优秀建筑保护
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认真编制历史文化史城保护规划,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传统文化风貌、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防止建设性破坏。要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坚持实行分级审查制度,未按规定审查擅自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应追究主工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