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把城市规划学、建筑学、地景学和人文科学融为一体的原则,结合城市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注重城市空间形体和环境设计,提高城市建设的艺术质量。对居住区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城市广场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地段、传统街区和主要景观区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都要进行方案征集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设计方案,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突出城市特色。
(五)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规模,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并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好协调。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要高起点、高标准,注重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同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紧凑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注重实效。要重点抓好237个中心镇的规划,中心镇规划要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必须由乙级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后,方可审批。一般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组织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一)要深入贯彻《
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及配套的法规、规章,突出抓好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严格实施“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选址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要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城乡规划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报批准其总体规划的政府业务部门备案。省建设厅要重点对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全省城市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二)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强化依法管理,拓宽规划管理的覆盖面。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乡结合部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使城乡结合部健康有序发展。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和出口加工区的总体规划,要抓紧时间报省政府审批。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加强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一切建设活动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要把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摆在城市规划的突出位置。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将土地投放总量、投放地块的选择、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开发强度等都要纳入规划管理之中,并要积极参与地价测算,更好地指导、调控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在出让前都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严格城乡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在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其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的,核发城市规划认可证件,对不合格的,要责令改正。未取得城市规划认可证件的建设工程,不许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要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违法建设的特点制定对策,对一些大案要案进行曝光,抓住典型案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