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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严格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发挥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
  要重点落实好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批准的《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年)》。各城市要在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认真做好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为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搞好超前服务。
  (一)搞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制定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保证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强化济南、青岛的省域中心城市地位,增强其在不同区域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重点发展胶济城市连绵带和《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五条重点发展轴线,加快京九铁路山东段沿线地区的发展,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对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的保护。力争到2010年,初步形成各类城镇功能明确、分布合理、发展协调、设施高效完善的省域城镇体系。开展山东半岛城市群规划研究工作,编制全省中心镇发展规划和省域城市基础设施、文化体育等公用设施的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区域城镇协调发展,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防止重复建设,实现区域资源共享、设施共建、环境共保。要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为基础,进一步搞好市(县)域规划的深化完善,抓好贯彻实施,推动全省城市化进程。
  (二)要抓好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和依法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使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覆盖城市规划建成区,满足规划管理法制化和城市建设的需求。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依据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市民的需求,做好规划与项目结合的文章。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超前做好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立项目库,确定建设时序。要继续开展城市标志性地段、标志性建筑群、标志性建筑物的规划,创建一批精品工程和形象工程,提高城市建设的档次和水平。
  (三)抓好近期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为了及时有效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十五”计划,按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抓紧开展城市“十五”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城市“十五”近期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更好地发挥城市规划超前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增强主动性和可操作性。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快住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深化完善城市各项专业规划。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城市规划部门特别应抓好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促进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大中城市要重点搞好城市交通、绿化、供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抗震、环卫、停车场、邻里中心等专业规划、特别注意地下管线的规划,提高基础设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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