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
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1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城乡规划意识,明确城乡规划原则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完成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确定了跨世纪的城市发展战略和目标,城乡建设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城乡规划的权威性有待提高。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城市在城市建设中仍存在随意性和短期行为。二是城乡规划滞后于建设,主动超前服务的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发挥超前指导、综合调控的作用。三是城乡规划设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五是城乡规划的机构、队伍、经费与规划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增强规划意识,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把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和村镇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城乡规划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
城市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城乡规划法规,重点抓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宣传,努力创造依法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要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鲁发[2000]17号)精神,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科学规划,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做到近中远期结合,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建设特色城镇,发展特色产业,坚持继承与发展结合,注重历史文物古迹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利用,建设具有城市标志性的文化设施,创建既有地方特色又有时代气息的现代化城市;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